关于开展常州市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局属各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号)和《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 会办公室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苏教督委办﹝2016﹞13 号)要求,为做好全市中小学校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各校对《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执行情况;
2.各地、各校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督导检查及处理情况。
二、具体安排
1.各地自查。7月,各辖市、区组织中小学开展自查,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学校自查报告交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规范办学行 为、师德师风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并形成综合自查报告。各辖市、区综合自查报告及局属学校自查报告于7月25日前以电子稿形式发送至市政府教育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邮箱czjydd@{域名已经过期};联系人:李剑;电话:85681368。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市自查报告后,将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督导检查。国家、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结合秋季开学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自查工作,查找薄弱环 节,落实整改。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个人要重点查办,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教师队伍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 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附件:
1.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苏教督委办〔2016〕13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 ![]() |